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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南之胜者即是正义 正文卷 第220章 提问:同人、抄袭、盗版,这些性质是否一样?

作者:夏季洱雪 分类:穿越 更新时间:2023-08-18 08:18:09直达底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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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半老头名字叫龟山朗次。

    《猫的奇诺之旅》的原创作者。

    也是当年和虎仓大介同一批次写作的日本作家。

    “我可以为这位年轻人作证!”

    龟山朗次站在证人席位上,目光看了一眼一旁的田所俊哉,朗声说道。

    “虽然他写的里,确实有很多借鉴我的地方,但我并不为此在意,相反我还觉得很高兴,因为我没想到,居然还有人能看我那么久以前写的书,我这样的老古董还有人记得,这是我作为文学创作者最大的荣幸!”

    “没错,其实我一直把我写的书,当成是写龟山前辈的同人来看的!而且,我写的书里面也有很多自己原创的东西,我这是属于致敬!”

    田所俊哉也赶紧在一旁补充道。

    龟山朗次点头:“是的,有人写我书的同人,我非常高兴!而且倍感荣幸!”

    这边,被告虎仓大介一听到证人这么说,顿时就急了。

    “就算是写同人,怎么就能说不是侵权呢?这两个本质上都是一样的!”

    然而,法官看了他一眼,却一敲锤子。

    “证人的说法合理!证人作品虽为同人创作,但得到了原创作者的同意,即为授权,其作品也有二次创作部分,理应拥有自身的著作权,不属于侵权行为!”

    在法院的宣判一出,全场顿时哗然。

    在文学创作领域,抄袭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。

    一般来说,只要是写的,都非常痛恨别人抄自己的书。

    毕竟那是自己辛苦创作的成果,结果就这么被别人剽窃了,这谁能忍得了?

    然而,证人双方却说,那不是抄,而是同人创作。

    那这里面的性质就不一样了。

    虽然同人和抄书,本质上都是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。

    但是,所谓的侵犯著作权,并不是一概而论的。

   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常见的一般有以下几种。

   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
    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

    盗版他人著作,以别的途径销售的;

    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
    剽窃他人作品的;

    等等一系列行为。

    在这其中,同人属于“歪曲、篡改”他人作品。

    抄袭则是“剽窃”他人作品。

    在日本,虽然著作权被管的很严,但原创作者们对这两者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。

    原创作者们很少有人去纠结同人是否侵权。

    甚至,在ACG文化(动画、漫画、游戏)十分繁荣的日本,经常有大型的展会允许二次创作者们贩卖同人志。

    但是抄袭就不一样了,你要敢抄,那就是剽窃。

    日本文学创作者的观念,对“剽窃”几乎零容忍,那就等着吃官司。

    旁听席上。

    在听到法官的宣判后,我们的妃兰同学眉头微皱,感觉还有点不可思议。

    “法官这么判,是不是有点太过于偏袒了?”

    虽然个性有点傻白甜,但妃兰也有着女孩子特有的细心。

    她注意到,法官的宣判台词中,说了一句“同人也有自己的著作权”。

    意思是,这个东西还是合法的?

    作为一个刚入行法律一阵子的新人,妃兰对于这一条有些不能理解。

    同人不是侵权的吗?怎么就变成合法的了?

    “难道说,同人作品还受法律保护?”

    “嗯,法院确实有一定偏袒。”

    小哀点了点头。

    想了想,她又摇了摇头。

    “不过,法官这么判,其实是对的,同人作品确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。”

    “呃?”妃兰眨了眨眼,“为什么?”

    “因为,日本的法律里面,其实也是承认的,承认同人具有‘二次创作的独创性’。”

    小哀一点一点解释道。

    “就算你同人去引用了他人的世界观、人设、剧情,你这方面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。但是,你自己同人作品有自己的设定、自己创造的剧情,那这部分就属于你的原创,同样享有自己的著作权。”

    顿了顿。

    “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,与其本身独创性的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冲突。”

    此前日本有一个经典著作权法的案例。

    一个特别喜欢磕BL(男男)的同人漫画女作者,平时很喜欢为《冰上的尤里》、《Free!男子游泳部》、《刀剑乱舞》等动画创作同人。

    有一天,她发现了某个盗版网站未经她允许,私自刊登了她的同人漫画,就非常生气,一气之下把这个网站告上法庭,声称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。

    这个盗版网站觉得很可笑。

    你自己画的漫画都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,你反而过来告我,你有这个资格吗?

    于是,盗版网站在法庭上的主张声称:

    原告的同人作品未经原作授权,本身即为侵权作品。再加上原告的同人漫画内容都是一些不可描述羞羞的场景,有违公序良俗,并且有恶意抹黑原作的行为,理应不能给予法律上的保护。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,不仅是纵容了这种侵犯原作著作权的行为,更相当于支持尺度较大作品的传播,并且鼓励侵权同人作品的售卖。

    结果,法院怎么判的?

    法院根本不认同盗版网站的主张。

    理由是:该同人作者画的漫画,有自身二次独创的部分,这独创的部分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
    而盗版网站的侵权行为,属于“盗版”行为。

    两者本质是不一样的。

    再说了,你未经人家同人作者允许,私自刊登别人的同人作品,与人家同人作者自己有没有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,有任何关系吗?

    没有的。

    你是盗版,别人是篡改。

    你“盗版”了别人“篡改”里面二次独创的部分,那么你同样犯法,你侵犯了同人作者的著作权。

    最后法院宣判,盗版网站需要赔偿同人作者约220万日元的损失费。

    小哀给妃兰同学讲了一下这个案例,给这位新人普法。

    “原来如此。”

    听完之后,妃兰这才明白过来,点了点头,感觉自己又涨了不少姿势。

    “你怎么懂这么多的?”妃兰看着小哀好奇地问道。

    “哎呀,这都是我哥哥教我的啦!”

    小哀吐了吐舌头,再次使出卖萌招数。

    “嗯,你这点倒是和我家柯南挺像的。”

    妃兰感叹道。

    “他和你一样,也都是在这个年纪,都懂了这么多东西,就像个小大人一样。”

    (本章完)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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